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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谈须知

     
   

 

一、用工家庭(单位)出示有效证件后,经工作人员介绍方可与求职人员进行洽谈。

二、用工家庭(单位)应如实向中心介绍其工作性质、用工形式,工资待遇等情况。

三、洽谈双方要本着尊重、平等的原则,使用文明语言,礼貌洽谈。

四、用工家庭(单位)与求职人员洽谈成功后须到接待处填写用工合同和登记表, 缴纳用工费(费用有效期为半年)。

五、用工家庭(单位)与求职人员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不允许擅自洽谈联 (包括双方互留联系方式,地址等),以免上当受骗,一旦发生此类问题,中心概不负责。

六、用工家庭(单位)必须保证受聘人员安全,保证受聘人员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来  源:SRC-293
发布时间:2005-12-05 09:50 字体显示:
  发 布 人:省妇联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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