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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须知

     
   

 

一、求职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非本省籍求职人员应有一名本市常住户口或有固定住所的人员为其担保,担保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办理担保登记。

三、经中心工作人员核对证件后,求职人员须到求职处认真填写《求职登记表》,并缴纳求职登记费。经工作人员介绍,双方洽谈成功后,须填写《用工合同》,缴纳求职费(半年之内介绍三次)。

四、应聘家政服务人员上岗前须到指定医院(省妇幼保健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半年内有效),体检费30元,由求职人员本人支付。

五、求职人员与用工家庭(单位)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不准私自洽谈(包括留电话、地址等),以免上当受骗。

六、求职人员在待职期间,严禁在室内大专喧哗,随地吐痰,吸烟,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得损坏公物,违者将适情节轻重,按照中心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来  源:SRC-293
发布时间:2005-12-05 09:51 字体显示:
  发 布 人:省妇联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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