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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须知

     
   

 

一、用工家庭(单位)请出去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或营业执照副本,并真实向本中心介绍该家庭(单位)相关情况如用工形式、联系人及电话等。

二、用工家庭(单位)出示证件后,须到用工处填写《用工登记表》,并缴纳用工登记费。经工作人员介绍,双方洽谈成功后,须填写《用工合同》,缴纳用工费(半年内有效)。

三、用工家庭(单位)与求职人员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不准私自洽谈(包括留电话、地址等),以免上当受骗。

四、用工家庭(单位)必须保证劳务人员的安全,保证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必须严格履行双方所签定的〈用工合同〉。

五、用工家庭(单位)不准让劳务人员与异性成人同居一室。

六、用工家庭(单位)不准带劳务人员到不健康场所或指使服务员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

七、用工家庭(单位)不准与劳务人员发生财物往来。

八、用工家庭(单位)不准对劳务人员进行谩骂、侮辱,要平等待人。

 
     
     
  来  源:SRC-293
发布时间:2005-12-05 09:52 字体显示:
  发 布 人:省妇联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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